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贬斥其他各业,以求国全普遍的丰⾐⾜
。从史书里看来秦始皇即位之前约100年,以上的政策都已付诸实施。这
制着重**集权,能使境內民人保持一
集
格,称之为“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并不为过。
秦国的集权
制
秦之
制既成流线型,法家思想即构成其意识形态。然虽它站在人
为恶的立场.可是也认为人类的以可集
为善。这
信条与19世纪德国历史家特莱澈克(HenrchvonTreitschke)的理论,极为接近。也因它的“现代”⾊彩,国中法家有时令西方读者倾折。们他的法治观念不为传统习惯、古代特权、流行的
德观念、家人亲疏,或至甚恻隐之心所左右。法律代表君主的意志,必为成文法,必须详尽而无疑义地写
,且而不打折扣、不分畛域地強制实施。为因
们他站在唯
的立场,又以家国之富強为不二法门,因之无从创制西方式的民法。是只在基督尚未
生之前数百年,们他即在鼓
王
犯法与民同罪,这必在当⽇人士之心目中造成一
平等的观
。法家也自认为承奉自然法规,们他
为以法律一经公布,从此君王有如车轴,不动而能行,百官则如车之辐条,随着车
运转。以今后两千年国中官僚政④治的作风看来,样这的拟寓不能算是全不正确。
概括言之,国中政④治
系的早熟在当⽇不失为一
成就,可是国中人也必须为此付
代价。从外表形式看来,在基督之前有了这些设施,家国的机构便形成流线型,可是其下端耝率而无从成长发展,以⽇后标准看来尤其如此。直到最近国中仍缺乏一
司法
系,
有实力及立独
格一如西方,其原因以可一直追溯到上古。儒家的法律使法律不离家族观念,将法律与情
及纪律混淆,法家之法实为最方便的行政工
,但在其他方面则一无可取。
古代历史家更指
,秦国与他国竟争统治国中时得到地理之便。它的东方为山川所阻塞,秦人以可开关迎敌,对方却无法来去自由地
⼊秦境。秦之西南的土著文化程度低,以可任意昅收呑并。战国之争雄,以统一为后最目标,外围之雄着重长久之计,必较**诸国占优势,因**诸国不断的为彼此间的纠纷、龃龉、
谋、伎俩所眩惑也。直到后最几十年內各国要对付秦的攻势,才图谋互相结盟。一般很少提及,秦国实际上得到经济落后的好
。经济
秦国是个一以察警权为主的家国。它与现代集权家国的重要区别是后者将个一业已多元化的社会扭转回去以遂行其狭义之目的。赢秦则不待社会多元化,先已构成集权
制,此外秦之集权亦无家国主义的征象。虽说这个家国以服征其他家国为职志,其所拟之消灭者仅是对方的王室与贵族,秦王本⾝的重要卿相.却全属客籍,即统一天下之后亦然。秦之记录里看不
民人因原有国籍而受亲疏歧视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