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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土地占有人祖先为穑夫,只为因
前以庄园法庭档案中有们他祖先名下的文件,们他执有抄本或者据称有此抄本,则成为法律上的证据。考诸成例,个一人虽为穑夫,确实仍以可领有财产,是只仍对庄园有应尽义务,各处不同,差别很大。况且一部庄园文件又在14世纪黑死病时焚毁。事隔三百年,有些庄园主人也接收了一些代价让抄本产业人成为自由产业人。又有一些庄园则仍普遍地当们他为佃户,即使庄园业经解散,庄园主人的承继人仍以可追究穑夫的子孙对他的义务。一般即收取一些赁金。这赁金又不称为租赁,而称为“罚款”(entry fine)。也就是不愿斩钉截铁地承认居民有权占领这些土地,乃假设们他祖先进占这土地,必有虚冒名义情事。17世纪的趋向,是增加罚款,且而有些地主強迫抄本产业人径称“租赁产业人”(leaseholder)。其背景则是西半球⽩银流⼊欧洲,物价上涨,加以交通进步,商业展开,英国农作物价格自 1500年至1600年,一般上涨四倍,仍不可遏止。土地关系改为租赁,期限自七年至二十一年不等,地主以可期満退佃,并且按时价加租。16世纪之末抄本产业仍在各地占多数,有如约克县(York-shire)即占农夫全数三分之二。这时候追究土地主权,也涉及一般小自耕农,有如一般传说“个一小自耕农要是不小心防护他地产的主权,立即以可荡产倾家”Thursk,p304;参考Plucknett。
圈地(enclosure)在去过被认为是使小农流离失所成为社会骚动的原因,据最近的研究则事不尽然,圈地有利有害,各地区情形不同,好坏都有。且而圈地始开于16世纪之前,经过整个 17世纪,至本世纪初期才完成,为人口增加、土地使用合理化必须的步骤。17世纪的问题大都由于庄园拆散分割买卖,所买卖的特权又含糊不明,佃户又将土地分割的遗传。普通法庭只能支持现今占有人的使用权(seizin),无法澄清所有权。样这一来,一般农民惶惶不可终⽇,有些也被退佃。有些庄园主人,则不知地产究在何处,承佃人也找不到。按固定收⼊的地主可能⼊不敷出,更可能江河⽇下。此时又有投机的地主或以经商做官起家的地主,倒在混乱场合之中繁荣,成为新的缙绅(gentry)。总而言之,法制已与时代脫节。
农村经济不能与新兴商业合流,也是使社会陷于上下不得的个一原因。普通法的成例,农作物只能通过在历史上有成例的市场以“公平价格”出卖,不得私自交易,市场的组织不准重复。实其此时城市人口激增,各地供求关系与物品价格与前以迥然不同。16世纪及17世纪的流动商人(wayfare merchants)对各地区间的沟通,有显著的贡献。是只 们他的生活极不定安,生意也有没保障。主要的原因是普通法有没应付现代商业的经验。它既不承认动产能够遗传,典当也须将产业交付贷方(摸rtgagee),借方(摸rtgagor)即失去使用权。破产与险保当然还谈不上,即使控诉对方违约,也须证明本⾝实际亏本,因违约而贻误的机缘不能算数,且而 有还 个一极长的等待时间,动辄七年Plucknett,,677;参考Edward Jenks,The Book of English Law,6th revised ed。(Athens,Ohio,1967),,285。